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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执行安全新规定
[2003-12-30]

本网讯:交通部发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使我国建立起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据介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从2004年1月1日强制生效后,如果出口的危险货物不符合该规则的要求,将导致船舶在国外被滞留,货物无法按期交付或面临高额罚款。因此,新《规定》在船舶申报及相关单证申报上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对申报有关资料内容进行了统一,明确船舶只能装载符合公约要求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装在船上的危险货物的状况,危险货物积载、隔离情况,船舶构造设备情况。   另外,新《规定》以规范危险货物船舶申报、船上危险货物的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船舶的管理为主,保证了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不冲突、不重复。新《规定》还明确货物在装卸过程中、海上运输期间一旦发生问题,将主要由托运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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