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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提出措施应对两地海事司法问题
[2004-01-13]

2004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英文简称CEPA)就要实施。它会对紧邻香港的广东省以及全国海事司法带来什么影响?该如何应对?日前,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委员会在广州对此进行了专题研讨。   CEPA今年6月29日正式在香港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众多香港产品零关税进入内地,放宽内地对香港服务业的准入领域以及贸易便利化三方面。CEPA实施后,随着物流的显着增加,涉及港澳经济纠纷和需要的法律服务事项也会大幅度增长。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委员会高度关注这一新情况,决定把研究应对措施作为今年协会的主要议题,要求广州海事法院对这一重要课题进行调研,并拿出具体意见。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征询专家意见,集思广益,形成了题为《关于为实施CEPA创造良好司法环境的四点思路》的报告提交协会。报告提出了许多有创意的观点。如当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CEPA不一致时,优先适用CEPA的规定;赋予港资企业中国法人地位,享受完全国民待遇等等。   会议代表对报告进行了认真研讨,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经过讨论,形成了中国司法应对CEPA的一套完整思路。各涉外单位表示,立即按照会议要求制定措施加紧落实,迎接CEPA实施后的第一个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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