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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造船补贴谈不拢五月再议
[2005-03-09]

有关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造船工业特别咨商小组”造船补贴谈判进展,除达到生产补贴应列为禁止性补贴、关厂及研发补贴应列为不可控诉补贴等获得较大的共识以外,其余条文内容之争议仍大,将于今年五月举行下次会议时继续讨论。   近年来由于全球造船市场政府补贴严重,造成全球造船产能严重过剩,OECD理事会于二00二年决议成立“造船工业特别咨商小组”,并要求该小组应于今年底前完成新造船补贴协议谈判,期能有效规范签署者对其造船业补贴及其它支持措施,并进一步导正市场的不正常情况。   “造船工业特别咨商小组”今年二月下旬在法国巴黎召开,以赓续讨论新造船协议如何处理“出口授信”、“争端解决及救济机制”、“通知及监督机制”等重要议题,并就OECD秘书处草拟的新造船协议部分条文草案进行讨论。   此次会议计有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等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派员参加。   有关新造船协议如何就出口授信相关措施(如:出口融资保证、保险、直接融资等)进行规范的问题,由于依据现行WTO规定,只要是符合OECD官方出口授信协议规定的措施,则可不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因此各参与经济体基本上同意对造船业提供的出口授信不应被禁止,但对于新造船协议是否完全采纳OECD官方出口授信协议的规范内容,或者考量造船产业特性就相关规范再加以修正则尚未达成共识。   至于新造船协议如何建立争端解决及救济机制的问题,韩国等认为,采用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较具法律确定性,也较符合成本效益;日本等则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为耗时,且受限于造船产业的特性,致使采行平衡措施的效果有限,因此建议新造船协议应另外建立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符合造船业的需要与特性。   此次会议另一项重要议题为新造船协议如何建立通知及监督机制,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日本及中国建议援用WTO补贴暨平衡措施协议及一九九四年造船协议现有的通知规定,亦即“通知”本身并不预设任一补贴或支持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范;而我国台湾地区及挪威等则认为,已进行通知的措施原则上应被视为符合协议规范,而未进行通知的措施则视为不符合规范,以增加签署者进行通知的意愿;欧盟则认为签署者在采行某项措施前即应进行预先通知,至于已通知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要求,则应由签署者以审查的方式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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