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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港口经营实行许可制 客运服务必须提供设施
[2005-05-12]

5月9日从港航部门获悉,温州市出台了有史以来首个关于港口经营管理的办法。根据《温州市港口经营管理办法》(暂行),今后全市港口经营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港口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望得到遏制。   经营混乱制约发展   温州作为沿海开放城市,港口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据了解,温州港去年货物吞吐量达到2630多万吨,全市港口经营企业达到312家,仅市区就有大大小小的码头130多个。   由于以往港口经营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业务管理则属于港航部门,长期以来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港口经营市场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港口岸线资源任意侵占;小码头靠大船作业,安全隐患凸现;逃漏国家规费,恶性竞争压价;擅自改变码头使用功能,非法从事危险品装卸、储运业务;从业人员素质差,无证上岗现象严重;港区装卸制备陈旧,港口装卸效率低下等。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温州市港口事业的发展。   港口管理有法可依   在温州市的一些港口码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经营者仅为旅客提供极其简陋的上、下船设施;还有一些码头环境卫生状况极差,没有污染物处理能力。而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这些都是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该办法规定,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避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为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的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码头或港口的装卸、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合格才予发证   5月9日下午,市区港航分局根据管理办法,已开始对辖区内的港口经营进行规范治理。据介绍,在今年10月底前,他们将全面完成危险货物业务、客运业务和港口设施、机械、设备租赁和维修等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工作;在年底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港口经营企业,由企业自行整改,待达到条件后,再予以发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港口企业,他们将建议工商部门,给予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中有关港口经营的内容。   港航部门有关负责人说,该办法的出台,将规范港口市场的准入条件,加大港口经营的监管力度,起到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对促进我市港口的持续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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