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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在沪表示积极推进“同船运输”与“国轮捎带”政策
[2005-06-20]

6月10日,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郝崇福表示,将积极稳步推进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简称“同船运输”)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简称“国轮捎带”)政策。这是从海关总署监管司与部水运司在沪联合召开的“内外贸集装箱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政策宣讲会”获悉的。   去年全国主要港口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1050.8万TEU,完成内支线集装箱吞吐量437.3万TEU。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已成为我国港口重要的喂给和配送方式。   部水运司司长苏新刚在会上指出,因内贸集装箱运输与内支线运输分离,不能同船装载运输,使得航线重复设置,内支线船舶舱位浪费,航运公司和港口资原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增加了内支线运输成本,降低了内支线船舶竞争力,成为影响我国内支线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原因之一。同时,我国集装箱在境外中转,近年来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仍保持在较高水平。另外,内支线运输欠发达,缺乏竞争力,也是造成我国集装箱境外中转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在交通部和海关总署的共同努力下,海关总署制定了相关规程并已于4月1日开展了“同船运输”和“国轮捎带”试点工作。   郝崇福对参与“同船运输”和“国轮捎带”试点的港航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参与试点的企业,必须是资信良好,取得交通部相关资质且在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且仅限于集装箱运输货物,“同船运输”的集装箱箱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管理办法》;申请“同船运输”试点的企业,船公司经营人要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合格后,向交通部办理备案手续,然后凭交通部核准的备案文件,在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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