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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开始实施船舶废物处理规定
[2004-11-17]

在布鲁塞尔提出建议的22个月后,随着阿姆斯特丹港和鹿特丹港港口税费的引入,欧盟执行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有关船舶废物处理的规定终于开始在荷兰实施。   但是,由于该国这两个主要港口城市要求采用完全不同的计费系统,围绕该规定所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出现。   尽管该规定制定于2000年,但直到2002年12月才正式成为法律,适用于欧盟的所有港口。   其成员国必须遵守《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 legislation)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ct)第6条第1款的要求,接收与船舶有关的废物,包括石油(附件1—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73/78),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固体废物(附件五—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73/78)。   由于海运界已经通过欧盟表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执行该公约的制度。如果这还不够,每个港口似乎还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这成为船东尤其是近洋运输经营者是最为头痛的事情。   荷兰运输部门表示,在荷兰,最初将有30%的间接费用,3到5年以后,这一比率将增加到100%。   阿姆斯特丹港包括阿姆斯特丹、Zaanstad、贝弗尔维克(Beverwijk)以及艾默伊登/维尔森(IJmuiden/Velsen),其共同制订了《港口废物计划》(Port Waste Plan),从11月1日起开始在上述所有地区适用。   该计划详细描述了报告和卸货程序以及费用和接收的设施。现在,北海运河(the North Sea Canal)地区从事远洋运输的船舶都要求按照欧盟的规定存放其船舶所产生的废物。   阿姆斯特丹地区根据全年收集和处理船舶废物的成本总额除以总吨来计算费用。   阿姆斯特丹港口当局危险货物和环境控制部门经理Henri van der Weide表示,这其中涉及少许的推测工作,但是当局主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来进行计算。   该港口当局以靠泊的6000艘船舶在一年内的挂靠频率以及收集和处理船舶废物的成本为基础进行计算,然后再乘以30%。   2002年,阿姆斯特丹港口当局还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初步研究。   Van der Weide先生估计,大约有50%的小型船舶将会在阿姆斯特丹港卸下废物。一年以后,就可以对该系统进行评估。   他指出,总吨是该港口当局所选择的计算基础,因为总吨是显而易见的,当局也希望以此来吸引船舶挂靠。根据这个地方性系统,对小型船舶仅征收国内垃圾的费用,因此一艘2000总吨的船舶征收的费用为90欧元,但实际上它能够卸下价值180欧元的废物。   另外一方面,9万到11万总吨的超大型船舶需要支付840欧元的费用,但是这些船舶能够卸下的废物价值高达1100欧元,这其中包括国内垃圾以及石油垃圾。   阿姆斯特丹港已经采用了其所谓的“自由市场”体系,这主要是应船东和代理商的要求。   代理商可以在20个左右的废物收集者中进行挑选,选择其希望使用的。   之所以选择该系统是因为,在全部的4个港口制订不同的合同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而该系统对小型港口更为适合。   阿姆斯特丹的系统对Zeeland和北部的港口来说是首选,这些港口将从明年1月份开始引入该系统。   船舶也要准确的纪录其所卸下的废物、卸下的地点以及船上还有多少废物。   鹿特丹港从10月15日起引入废物强制征税制度,并且在港口所规定的同一时间收集废物。   鹿特丹港已经选择了一种系统,该系统能够将发动机的负载量以及船员的数量考虑其中。   4艘拥有1999千瓦发动机的船舶最多能够卸下3立方米的国内垃圾,其征收的费用为160欧元。   拥有1万到14,999万千瓦发动机的船舶能够处理10立方米的石油垃圾和6立方米的国内垃圾,共计征收550欧元的费用。   拥有3万千瓦发动机的最新型船舶,最多能够交付20立方米的石油垃圾和6立方米的国内垃圾,费用共计870欧元。   Van der Weide先生承认,整个系统是十分复杂的,这主要是因为其中掺杂了政治因素。   各国希望确定其所采用的系统。   而最终可能将由个体船东决定卸下废物的时间和地点。   该港口并不希望由于他们提供的费用最廉价,而出现所有船舶都想在这个港口卸下废物的情形。   但是,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也是原因之一。比如,根据物流方式的不同,港口选择最简单和最有效的收集和处理方法。   毫无疑问,各港口十分理解船东处理各种不同的税费和系统所具有的难处。   但是,鹿特丹港也有束手无策的时候。他们面对坏的方面只能尽量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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