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消息,日前,商务部公布《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明确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
公告明确申请条件为:(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告明确了分配原则如下:(一)分批下达。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6年1-10月原油进口允许量的实际执行情况下达2017年第一批进口允许量;(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允许量;(三)严格考核。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告提出,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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