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1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港口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第三章 港口规划的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交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章 港口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港口规划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规划,或者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0年2月4日(90)交计字58号文发布的《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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