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省内贸货物经朝鲜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36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现对吉林省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吉林省内贸货物经朝鲜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
二、允许吉林省内贸货物从珲春圈河口岸出境,经朝鲜元汀里—罗津港换装作业,从上海、宁波口岸复运进境。
境外换装作业仅限在朝鲜罗津港中国承运企业租用并经营的专用码头进行。
三、跨境运输非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内贸货物应使用集装箱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装载,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非集装箱货物仅限于煤炭。
四、跨境运输上述内贸货物应使用中国籍国际海运船舶自朝鲜罗津港直航至我国上海港或宁波港。有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规定的内贸货物标准征收。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李硕,010-58678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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