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公路甩挂运输第四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公路甩挂运输试点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15〕13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京津冀区域清洁能源运输一体化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等30个主题性项目为公路甩挂运输第四批试点项目(见附件)。
公路甩挂运输第四批试点起止时间为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审定的甩挂运输主题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及子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联营合作,强化货源组织,优化网络布局,创新运营模式,加大投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在试点期内,尽快完成试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确保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各地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要建立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试点项目跟踪督导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运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厅函运〔2013〕41号)要求,及时上报项目运行信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对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要按照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验收与专项资金申请的相关要求,做好已经完工项目的审查验收和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涉及跨省域的主题性试点项目,各子项目所在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省子项目在试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及资金申请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李硕,010-586789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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