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CL -欧盟条例1875/2006预配舱单通知
根据欧盟条例1875/2006规定,从2010/12/31起进口至欧盟所有港口的货物和所有从欧盟港口装载出运的货物,都需要提交EU24舱单.
该规定要求船支到达第一个欧盟港口时,所有承运人必须向欧盟海关发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数据项.
东方海外将负责以电子方式及时发送进口货物申报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ENS).
- 对于从欧洲境外进口至欧盟任一港口的货物,规定启运港至少在开始装载前24小时发送舱单
- 对于欧洲境内进口至欧盟任一港口的货物,规定最晚在船支到达欧盟第一个港口前2小时发送舱单
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口,路经欧盟,以及所有过境货物(FROB: freight remain on board.比如,货物所在船支靠泊欧盟某一港口后,继续前进至欧盟以外港口将该货物卸下.)
为了遵守欧盟的这个规定,东方海外要求客户按照目前发送美国/加拿大的舱单形式,在舱单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供准确完整的舱单信息.同时,该要求将公布在东方海外的官方网站及我们的定舱确认中.
欧盟(EU24)要求需要提供必填的数据项包括:
· 收发货人的全称及公司的完整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 不记名提单要求提供通知方的全称及公司的完整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 集装箱箱号
· 品名
· 每个货物的前4位HS编码
· 包装的种类和数量
· 货物的毛重
· 所申报危险品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
· 封号
· 运费预付的付款方式,比如:现金支付,支票,电子转帐等.
欧盟海关会对承运人在船支靠泊欧盟第一个港口前提交的ENS进行风险安全评估. 一旦接到反馈为”风险A=不能装载”.随后挂靠的港口和启运港都将被通知到.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您所在当地的销售代表提供进一步资料.
特此通知!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邢海红,010-5867899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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