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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运费纠纷,受货代要挟,如何维权?
(787 期,2009 年)[2009-04-01]


  A.因运费纠纷,受货代要挟,如何维权?

  问:我公司(贸易公司)与某货代签署了一份设备出口陆路、海运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出现纠纷。首先货代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运至目的地,但其坚称已按发货清单发货。其后因为厂家临时要求加收每吨200元的装车费,为协调此事,导致货代安排的车辆在进场后推迟了3天才装车,但装车及发货并未超越合同约定时间。事后,该货代借装车延迟导致发货延迟为由,先后向我公司索要包括车辆压制费、港口箱使费、场地费、吊装费以及换船等在内共十几万元附加费用。
  因我公司第一次涉及海运业务,不熟悉其中收费标准和操作流程,加上货代以在运货物要挟,我公司被迫一次性付清附加费用及剩余运费。
  目前,货物仍然滞留在中转港伊朗阿巴斯,但货代一直拒绝向我公司出具核销单等相关单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与货代的纠纷?如果提起诉讼,需要做什么准备?

  答: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一做出解答。
  关于货代装货是否存在问题,需对比装船提单和合同约定的发货清单,如发生不符合约定存在短装,可以向货代要求继续履行,直至装完货物并由其承担全部费用;若拒不履行,可在催告后,另行指定其他货代,完成剩余货物的运输。
  是否要负担高额附加费用,如果装车及发货均未超越货代合同约定时间范围,一般可认为不属于你方违约,因此所谓装货延迟产生的费用不应由你方支付。
  货代收费是否合理,可以向其他货代询价以做比较,了解同样的操作是否会产生这么高的附加费用。
  对于货代以在运货物及扣留核销单为要挟,应保存和收集对方要挟的证据。在证实乱收费和有要挟的前提下,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支付行为;如果运杂费已经付清或者绝大部分已经支付,因不能及时办理外汇核销而产生的损失,可向货代要求赔偿。
  另,如确实存在厂家违约导致装货迟延,可在赔付货代后向厂家追偿。

  B.目的港无人提货,货代要为目的港产生的费用负责吗?

  问:我公司(货代公司)受发货人委托,托运两单货物,分别运往新加坡和英国,海运费为预付。与货代同行订舱,出船东提单。这两单集装箱货物到目的港后,均无人提货。我公司已将发货人的资料提供给船公司。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支付?如果发货人不肯支付的话,船公司会向货代同行和我公司收取吗?需要怎么做才可以尽量减少损失呢?

  答:目的港无人提货,为近期多发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支付?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解答。一种是出口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方式,比如CIF合同,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出口方仍有支付船方费用的责任。做为货代,如果操作中全部以出口方名义进行订舱并出具相关单证,则对此费用完全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隐名代理,以货代自己的名义进行操作,则可以向船东披露出口方资料,但最终由船东决定向货代还是出口方要求赔偿损失。另一种是国外进口方安排运输,比如FOB合同,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和出口方无关。如果货代向船东订舱时,不能披露国外代理的合法授权,往往会被视为托运人,受到船东追诉,并进而承担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内代理完善同国外代理的授权手续是非常重要的。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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