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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未收到第一票货的货款,货代是否需要扣押第二票货(货款已付)的提单?
(873 期,2010 年)[2010-11-24]

  问:我公司接了2票国外代理的指定货,出口到澳大利亚。每票货出2份提单,一份是船东提单(MBL),为海运费预付;一份是货代提单(HBL),为海运费到付。这两票货的托运人(Shipper)和收货人都是同一人,即澳洲某代理。

  第一票货8月份已到港,我公司先放货给国外代理,并通知国外代理正本提单已交给Shipper。国外代理回复这票货放在他的仓库里,没有放给收货人。到目前为止工厂没有收到货款。第二票货9月份也已到港,工厂已收到第二票货的货款,并给出了放货指示——退回正本提单,并出具电放信。

  目前的情况是,工厂仍没有收到第一票货的货款,我公司还没有把第二票放货给澳洲代理。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权利不放第二票货?如果我公司放了第二票货,而工厂始终收不到第一票的货款,我公司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

  答:首先,本律师认为,贵货代无权扣押第二票货的提单。理由如下:

  从描述的情况看,贵货代属于签发了提单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凭提单将货物在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本案中,第二票货物的工厂(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已经给出了放货指示——退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了电放函,因此,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实际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我国《海商法》第87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在未收到应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时,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的情况,因此承运人无权留置第二票货物。

  综上,建议货代公司将第二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其无权扣押第二票货物的提单。

  其次,如果工厂始终收不到第一票货的货款,货代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如构成无单放货,则货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构成无单放货,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因此,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即合同托运人,在本案中,为提单中所标明的托运人;另一种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或交货托运人,在本案中,为工厂。

  在运输实务中,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一般将提单签发给实际托运人。收货人在付款赎单后,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在目的港没有凭单交货,则构成无单放货。

  本案中,贵货代已将第一票货放给了“国外代理”,因此是否构成无单放货取决于“国外代理”的地位。若此“国外代理”为贵货代的代理人,目前货物虽然在该代理的控制下,仍属于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收货人若要提货,必须凭正本提单到代理处提货,因此,不构成无单放货。若此代理不是贵货代的代理人,而是收货人的代理人,且这些货物已经不在货代的掌管之下,即收货人已收到货物,而无需再去付款赎单,导致工厂无法收回货款,则贵货代将货物放给其代理属于无单放货。

  本期特邀律师: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  赵月林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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