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外贸公司文员,收到由发货人寄来的提单后,没有存放妥当,导致提单丢失,该提单为货代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想让货代公司重新签发提单,货代公司要求我公司提供与货值等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期限一年。我公司同意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并无效,同意填写盖公章的保函,原提单上的收货人也同意填写提货保函,希望能少交点钱,但货代坚持要求足额保证金。公司领导认为此事由我个人工作不严谨引起,要求由我承担保证金的50%。请问,货代要求提供足额保证金合理吗?公司要求我个人承担保证金的50%合理吗?
答:首先,承运人对外签发两套提单,如果提单丢失,即便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在法律上仍存在遭受索赔的风险。因此,承运人要求提供与货值等额的保证金应属合理。
登报声明原提单遗失并无效并非最佳方式,建议由该提单记名收货人向货物所在地(通常是目的港)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取得除权判决,再据此要求承运人退还保证金,如顺利,时间不需要一年。
其次,公司要求员工个人承担50%的保证金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员工与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以换取劳动报酬,因劳动者过失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应由雇主承担。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当然,针对员工过失,雇主可根据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等进行处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特邀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周荆律师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