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触礁导致货损。我公司货物未购买保险,船公司也不给予赔偿。我公司打算弃货,考虑到船公司没有完成本应履行的运输责任,货物并没有运到目的港,能否要求船公司把我公司已支付的运费退回?
答:发货人不能要求船公司退回运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9条规定,托运人应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提单中通常约定,预付运费视为承运人已经赚取,即便发生货损货差,托运人也无权扣留或索回运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中指出,“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
其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因此,在货损货差索赔中,预付运费应已包含在货物实际价值中。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314条规定,只有在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情况下,托运人才可以要求返还运费。题述情形中,运输船舶触礁导致货损,是否因不可抗力所致尚不明确,且货物仅是受损,并未灭失,因此托运人要求船公司退回运费没有依据。至于贵公司是否选择弃货,无须考虑能否退回运费。
本期特邀律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周荆律师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