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货代公司,于2010年9月8日接到客户A公司委托,承运一票货物到曼谷。预定9月10日的舱位,由于客户在9月10号才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因此没有赶上预定舱位。后因为曼谷舱位比较紧张,该票货物滞留到9月20日才出运。之后,客户一直以我公司延迟出运为由,拒付运费。请问客户拒付运费是否合理?我公司应该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答:由于客户自身过错导致发货延迟,从而未赶上预订航班,造成运输迟延,贵公司在这票业务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客户拒付货款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贵公司要注意留存全套业务单据,包括委托关系的证明,是否签订了框架合同,是否有单票托书,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是由于客户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出运。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十分重要。
此外,贵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费用确认。可以以对账单的形式,将该票货物的信息及费用详细列明,让对方进行确认,同时要求对方在费用明细上签字盖章。由于传真件效力较低,应尽量避免使用传真件,要留存正本的费用确认单。
最后,在相关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贵公司可以先通过专业律师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对方付款,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双方仍然无法协商解决,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本期特邀律师: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吴菲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