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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如何避免因船期延误遭索赔?
(875 期,2010 年)[2010-12-08]

  编者按

  近期屡屡有货代朋友反映,因其所代理出口的货物没有按照船期显示的时间准时运到目的港,最后被国内货主追着索赔的情况。我国海商法虽然有迟延交付的规定,但却是一个很暧昧的条款。而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或赔或不赔,货代在其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一概而论。本期所选案例就是一个关于“运到期限”的案子,特邀律师借此提醒,货代要牢记自己代理人身份,遇到不同情况须谨慎处理。

  案情:直航擅变转船 货期延误

  6月初,某服装厂与某货代公司签订海运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根据协议,服装厂委托货代公司全权代理出口服装的货物运输事宜,装货港是天津新港,卸货港是英国费利克斯托,货物价值约15万美元。在代理协议中,服装厂要求货代公司安排直航船,原因是服装属于季节性产品,因此要求最晚于8月中旬到达目的港。

  货代公司虽然承诺安排直航集装箱班轮承运这批货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货代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直航船,而是先从新港配装于去上海的国内沿海集装箱班轮,又在上海将货物配载于直航新加坡的集装箱班轮,最后才在新加坡转装到目的港为英国费利克斯托的集装箱班轮。经过两次转船,货物最终没能够在合同约定的8月中旬抵达目的港。

  9月2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服装厂不得不委托货运代理人将货物运回装货港。为了弥补由于货物延期到港所造成的经济,服装厂要求货代公司赔偿往返海运费损失,以及货物内销的差价损失,合计人民币约35万元。

  为此,服装厂将货代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货代公司未经服装厂同意,擅自将其货物先是装上内支线船,而后再次违约将货物运往新加坡转船,使服装厂丧失了通过其他快捷方式将货物及时运到目的港的机会,造成了货物迟延到达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接收货物。货代公司书面承诺船舶到达目的港时间为8月中旬前,而实际到达目的港时间是9月2日,由此给服装厂造成损失,应由货代公司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服装厂海运费及货物降价损失,按照服装厂在诉讼中提出的索赔金额,合计人民币约35万元。

  析案:变更未经指示 错在货代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如下几个:

  一、《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本案货代公司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将货物配载于直航英国费利克斯托的集装箱班轮,是货代公司的根本性违约,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如果新港确实没有直航英国费利克斯托的集装箱船,或者船期不符合服装厂关于必须在8月中旬抵达目的港的要求,货代公司应当尽快通知服装厂,从服装厂获得是否变更直航英国费利克斯托的指示,而不应擅自决定以两次转船的方式,自行变更服装厂原先关于直航英国费利克斯托的指示。

  总结:货代从业之“四项纪律”

  细签合同 界清责任

  中国海商法虽然有迟延交付的规定,但却是一个很暧昧的条款。《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根据《海商法》的这一规定,只要在运输合同或者货运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运到期限,中国的承运人和货代公司根本就不必因迟延交付承担责任。本案的货代公司如果没有将自己与服装厂在合同中关于运到期限的规定,转移到其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中,则货代公司只能自己向服装厂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而不能从承运人那里索回损失。

  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看,本案的货代公司其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违法性,即货代公司没有将货物配载于非直航船这一重要变更通知服装厂,并取得服装厂的同意,这也是最后法院判定货代公司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

  背熟从业五项标准

  2008年12月,我国政府颁布了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五项国家标准,如《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GB/T22151-2008)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GB/T22154-2008)。这五项标准弥补了《合同法》和《海商法》对货运代理行业立法不足的缺陷,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可以在合同没有约定时,自动作为合同的履行标准。因此,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好好学习这五个国家标准,以防在工作中出现差错。

  环环相扣 谨小慎微

  货代公司的工作非常繁杂,几乎包括物流业中的所有环节。经常涉及的领域有:海运订舱配载,缮制各种单证,陆运拖车服务,以及其他与运输相关的延伸服务,比如包装、备货、刷唛、仓储、汽运,报检、报关、代办保险等。有时还要提供国际货物流通领域的供应链及物流增值服务,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者和经营者。

  在上述诸多业务环节中,货运人员不能出现任何差错,否则就会延误船期,给委托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作为货运代理人,在向委托人提供勤勉服务的同时,还要时刻牢记自己不是运输合同的主要当事人(托运人/收货人)。因此,货运代理人在做任何一项工作时,都要为委托人考虑,及时与委托人沟通,通报工作进度,取得委托人的进一步指示。只有做到这些,货运代理人才有可能避免风险,并获得委托人的信赖。

  牢记代理人的身份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代理人制度是非常宽松的,即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货物装船以后,被代理人(托运人)没有及时支付运费,承运人不能向货运代理人主张运费权利,而应当直接向被代理人(托运人)主张运费权利。但由于承运人是通过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发生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总是习惯先向货运代理人主张运费权利。此时,货运代理人不应当直接而主动地回复承运人如何支付运费,而应当立即将承运人索要运费的信息转发给托运人,要求托运人作出明确的指示。这是中国货运代理人的最佳经营方式,可以保证自己在货运代理业这片风高浪急的海洋中永不沉船。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王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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