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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THC为什么是合情的
(839 期,2010 年)[2010-03-31]

  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承运人有权收取

  海运运费分为基本费率和附加费两大部分,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那么承运人收取THC就是合情合理的。但THC应该向谁收取呢?毋庸置疑是向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收取。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相对方是谁并不十分清楚。托运人是合同相对方,可《海商法》中有两类托运人,一个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另一个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两个托运人,是哪个托运人支付运费?是发货人还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两者有连带付费义务?

  面对如此众多复杂的关系方,承运人从提单的角度简化了问题,如常见的提单条款中的货方定义包括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受背书人、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的任何人以及被授权代表前述一方行事的任何人。可见列举出来可作为货方的各方,都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摊款及费用等。

  综上可以总结两点,一是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和提单的约定,发货人和订立运输合同的人都是托运人,都有义务支付包括THC在内的费用。二是如果承运人没有收取装港的THC,其有权在提单上注明装港的THC没有收取,并根据《海商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卸港收取这项费用,包括留置货物。

  承运人收取THC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首先,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承运人收取THC。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规定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也没有结论说承运人不应该收取THC。

  其次,承运人在海运合同当中,相对于货主是否有优势地位?这是个伪命题,既然是合同,就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否则就因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而成为无效合同。目前集装箱经营者普遍限于亏损或微利的境况,或者暂且抛开此问题不论,《国际海运条例》所禁止的仅是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换言之,如果仅对部分的货方收取THC,对另一部分的货方则不收取THC,或者同一承运人对不同的货方收取的THC费率不同,这才有可能构成“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但目前上海港的THC,除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是普遍地向货方收取,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歧视性价格。

  第三,航线协议组织发布涉THC的指南不违反《反垄断法》。TSA/CTSA指南中明确表明,本指南由各成员自愿遵守,没有强制约束力,各成员可以随时采取独立行动。事实上,在TSA/CTSA 更名和更改收费币值的指南发布后,成员公司有的依然使用“上海港附加费”的名称而没有使用“上海港THC”,这充分证明航运协议组织指南的自愿性质。

  承运人收取THC是国际惯例

  首先,国家三部委《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指出,班轮公司在装货港向发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做法在主要贸易国家(地区)是存在的。既然在主要贸易国家(地区)是存在的,那么认定不收取THC是国际惯例就欠缺实质要件了。

  事实上,承运人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收取THC,只是名称可能有所不同,比如有的是ORC。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中,要求备案的项目中有OTHC和DTHC,即使不能据此解读为鼓励承运人收取THC,但至少可据此解读为承认承运人收取THC这一事实的存在,也没有予以禁止。

  集装箱运费不是必须按CY-CY条款

  CY-CY条款作为运费条款,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内容不明。但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如前面所讲,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那么,CY-CY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应由承运人自主决定,通过与托运人的协商达成合意而执行。从这个角度说,不能有运费按CY-CY条款,承运人就不能收取THC的结论。

  事实上,从THC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正是因为 CY-CY交接方式的普遍实行,THC才从海运费中分离出来,作为ancillary charge而单独收费。国内要求运价按CY-CY条款备案,始见于交通部1996年公布的《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实施办法》,规定运价应按CY-CY条款报备。但交通运输部颁布的2009年6月15日生效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中并没有要求承运人按CY-CY条款备案运价,1996年的《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实施办法》因为颁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而作废。

  FOB条款下卖方有义务支付THC

  在FOB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那么,卖方在装运港集装箱堆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显然还没有完成其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承担在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费用包括THC,恰恰是其在INCOTERMS 2000下应承担的义务。也正是因为如此, FOB条款下的国内卖方很难将THC的支付义务转给国外买方。

  如果国内卖方不承担THC费用,准确的贸易条款应该是FCA(Free Carrier)。根据INCOTERMS 2000,FCA条款下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但国际商会在发布INCOTERMS 2000的时候,已经详细说明,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这一点在是选择FCA还是选择FOB时尤为重要。


  编   后

  货方和承运人是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应该是鱼水的关系,互为鱼也互为水,应互相合作,携手双赢。但是,一直以来,双方就THC问题产生的矛盾异常激烈,不得不说这是件遗憾的事情。

  其实,究其本质,THC 是合同下的问题,是商业纠纷。当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司法途径。在三部委的调查结论的公告中也阐述了这个观点:“对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提出的中国货主不支付码头作业费,班轮公司扣发提单和货物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如存在上述事实,属于运输合同的成立或者履行问题,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

  希望船货双方真正关切对方利益,积极达成共识,化解矛盾。我们期待着船货双方顺利解决THC的一天,早日到来。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TSA和CTSA中国代表处 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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