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一家货代公司,受客户A委托,代为办理订舱事宜。客户A的身份是中间贸易商。按照客户A的通知,我公司直接和工厂联系,这票货物由工厂自行报关,自行做箱,提单确认也让我公司直接和工厂确认。提单上的发货人写的是客户A。
现在工厂以客户A没有付款给工厂为由,要求我公司扣押提单;而客户A表示他才是向我公司订舱的人,提单应该放给他,而不能放给工厂。请问,但这种情况下,提单到底应该放给谁?如果放给客户A,我公司是否要承担工厂的损失?如果放给工厂,由此导致客户A的信用证交单延迟等一系列贸易纠纷,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文中所述情况,货代应该将提单放给客户A,如果放给工厂,贵公司将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规定,货代可以有两种法律地位:代理人或承运人。如果贵公司接受客户A的委托,以客户A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贵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客户A的代理人。如果贵公司接受客户A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贵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承运人。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三项主要功能:①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收据;②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③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本案所要解决的争议是提单究竟应该放给谁,可以通过对货代的法律地位和提单的功能进行分析来解答。
一、如果贵公司是客户A的代理人,则应将提单放给客户A。理由如下:
①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发货人写的是客户A。作为客户A的代理人,承运人将提单放给贵公司,由此承运人实际是将提单签发给客户A。提单具有货物收据与物权凭证的作用,工厂方同意将发货人写为客户A,说明工厂方已承认客户A对这批货物享有所有权。
②工厂自行报关、自行做箱,是国际贸易中FOB条件下卖方(注:此处卖方指工厂作为在客户A与工厂之间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义务,与货物或提单的所有权无关。而工厂与贵公司所做的提单确认,仅能证明工厂所交付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与客户A和工厂的买卖合同里的约定一致,不代表工厂是托运人,因此工厂也就不是该提单关系的当事人。
二、如果贵公司是承运人,也应将提单放给客户A。理由如下:
客户A向贵公司订舱,构成一个运输合同,客户A是本运输合同中的缔约托运人,提单上发货人写的也是客户A,相当于缔约托运人和实际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都是客户A。依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和第72条之规定,承运人只能将提单放给托运人,即客户A。
综上所述,无论哪种情况下,贵公司都应将提单放给客户A,而不能放给工厂。
如果将提单放给客户A,贵公司不用承担工厂的损失。因为工厂已同意将提单中发货人写为客户A,就表明其承认客户A对这批货物的所有权。贵公司将提单放给客户A是依法实行代理行为或依法履行承运人的签发提单的义务,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而如果将提单放给工厂,对于由此导致的贸易纠纷,贵公司则需要承担责任。原因是提单上写的发货人是客户A而不是工厂,提单也没有背书或者转让给工厂,工厂无权持有提单。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辽宁泰海律师事务所 王少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