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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目的港遗失,怎么办?
(853 期,2010 年)[2010-07-07]

  问:我公司(发货人)发往尼日利亚一票货物,出具船公司提单。这份提单在目的港遗失,收货人无法提货,应如何处理?考虑提单遗失发生在目的港,能否在目的港办理补单或电放提单?

  答: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依据,收货人如果要提取货物,就必须出示并交回提单。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的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丢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则海事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本案中的提单在尼日利亚丢失,应根据当地法律申办公示催告。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托运人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托运人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电放”或者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如果船公司因提单丢失而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以记名提单为例,由于提单不可转让,即收货人是固定的,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若要求重新签发提单或“电放”货物,具体操作起来为:

  ①需要托运人提供书面正本申请,说明货物出运和提单丢失的有关情况及具体请求。

  ②托运人在交货地登报声明(为交货地当地发行量最大的报纸),需载明承运人、船名、航次、提单号、提单流水编号等,声明提单丢失并公布作废。

  ③需要提供托运人和收货人签发的关于重新签发提单的正本保函。

  ④假如货物已经或即将到达目的港,托运人申请办理“电放”货物的,还应提供电放申请保函,且该票货物必须电放给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

  ⑤承运人原则上不接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单方保函,在货方只能提供单方保函时,还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在提单丢失后,无论哪种情况下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不会损害收、发货方的权利。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 王同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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