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拟从上海出运一批货物至韩国,为此委托我公司办理这批货物的拖箱、装箱、订舱和报关等事宜。货物出运后,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A公司主张,为防止增加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及时履行买卖合同,要求我公司将其所委托出运货物进行电放。请问律师,面对A公司的电放要求,我公司应如何操作才能防范风险?
答:如果采用电放方式,货代在操作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正本电放保函,并由委托方业务员在保函上签署其中文名字。这份保函必须是正本、书面的,而不能是E-mail或传真,原因是E-mail或传真虽然快捷,但证明效力不大。保函要有托运人A公司的公章确认,而不能用订舱章,最好也不要接受业务章,公章的证明效果应是最好。此外,保函上要有业务员的中文签名,主要目的是为防止对方以公章样式不符为由抵赖。
二、费用问题。由于在电放方式下收货人无需凭正本提单提货,因此可能不再付款赎单,导致我方有可能遭遇无法回款的风险。因此,如果采用电放方式,建议我方不代垫费用,或者要求对方提供一笔保证金,以避免此类风险。
三、建议将电放费用单独列明在货代发票中。通常货代发票仅列明包干费或海洋运费等金额大的费用,像100元电放费这类极其微小的费用,很少单列出来。但考虑到电放性质的严重性,为了预防委托方否认出具的保函,建议把电放费单独列明较为理想。
本期特邀律师: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 孙凭慧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