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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订单已签订,临近约定出货时间,供货商以汇率变动为由要求调涨价格,是否合理?
(881 期,2011 年)[2011-02-02]

  问:我公司是一家来自美国的采购商,今年3月份向东莞一家箱包厂下单,并支付了订金,确认9月底前交货。9月底,工厂出了一个大箱(40尺标准箱),剩下两个大箱要等到12月初才能出货。现在,工厂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为由,要求调整订单价格。我公司认为,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贸易合同一经签订后,价格即不能变动。如果工厂执意要涨价,我公司如何应对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另需说明一下,在我公司还未决定下订单之前,工厂曾在其提供的报价单上注明:①以上报价为40尺箱的拼箱价格;②以上报价不含包装用的彩盒、吊牌、贴纸等,如客人需要,则将根据客人所需款式及内容报价;③以上报价在汇率为1:7.5至1:6.85的基础上报价。现在工厂以报价单上的第3点注明为依据,认为其有权利调整订单价格。

  答: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的价格经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遂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汇率变化与物价波动类似,通常都被认为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属于正常商人可合理预见的范畴,所以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此,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以汇率变化为理由,单方面要求对已确定的价格进行调整。

  从问题所反映的情况看来,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价单上所注明的内容,是否全部在订单上得到了确认。如果供货商在报价单上的第3点注明“以上报价在汇率为1:7.5至1:6.85的基础上报价”,并没有体现在订单上,那么该规定对贵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存在疑问的。

  另外,这一规定在内容上其实并不清晰,可能有多种理解。比如,可以理解为:在报价之后正式下订单前,如果出现汇率超出规定范围的话,报价自动失效;但如果报价失效前已经下订单,那么价格就不能再调整。也可以理解为:在下订单后的任何时间里,只要有汇率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发生,原来的价格约定就自动失效,且无论货款结算时的汇率是否在规定的区间内。又或者可以理解为:在货款结算的时刻如果汇率超出规定范围,那么原来所定价格无效,双方应重新定价;但无需理会从下订单后到货款结算的期间内汇率是否出现过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等等。因此,工厂在该规定下的权利内容,即是否有权利修改订单价格,还须结合订约过程的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来分析才能确定。

  进入2010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不断上升,由此也引发了不少摩擦和纠纷。至于应对的措施,站在律师的角度我们认为,除了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外,通过合同条款来控制汇率风险的一些做法也很值得贸易商们重视。比如,约定采用多种计价货币综合计价;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固定的结算汇率;明确约定在特定的期间内,当人民币升值幅度超过某特定比例时,价格将做相应调整等等。贸易商们须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加以运用,趋利避害,从而可以灵活地应对汇率风险。

  本期特邀律师: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赵淑洲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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