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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船舶市场准入审批权由地方升至中央
(1076 期,2014 年)[2014-10-17]

  本刊讯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公告,对《老旧船舶运输管理规定》做出修改。修改内容为,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的部门,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改为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仅管理本行政区内老旧船舶。对经营水路运输申请进行审核的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改为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修改内容还有,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由按运力报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改为报原许可机关批准。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由予以行政处罚,改为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运输部还规定,报废船舶需提交船舶营运证,改为提交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新添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规定。(交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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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 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修改的公告。 规定将港口、 码头、 装卸站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修改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 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同时中国籍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 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来源: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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