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公司向一家拼箱货代订舱,从深圳出口一票散货到开罗。在我公司付清运费要求电放时,该拼箱货代声称要再付1200美元才放货,理由是我公司走的上一票货发生“收货人弃货”,产生了1200元的目的港费用。请问,拼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这票货?我公司是否要承担上一票货的目的港费用?
A:本案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留置权”和“弃货责任”问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成立的条件: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②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③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在货运合同关系中, 发货人不履行付款义务, 货代可以行使 “留置权” 扣留该票货物。 但在本案中, 拼箱货代不能就“上票货的未结费用” , 对“已付清运费”的本票货物行使留置权。 理由是, 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 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 存在牵连关系。 本案中两票货物相互独立, 没有牵连关系, 因此拼箱公司以上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如因拼箱公司迟延电放导致经济损失, 贵公司可向其索赔。
关于“上一票货的弃货责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除非托运人同时也是收货人,否则托运人、甚至货运代理人将对其所指定的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和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向承运人承担默示担保义务。因此,贵公司须对目的港弃货承担责任,货代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作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曹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