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特邀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曹文定
联系电话:13530222159
问:月初,我公司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出运一批货物。现被货代公司告知,由于船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处理了船上一批货物,在共同海损理算后,要求我公司承担 3 万多美元的共同海损。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答:这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共同海损”问题。“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在正常航行中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则均属合法。
本案船东要求你公司承担共同海损,必须给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否具备?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又如,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和理算是否正确?等等。
本案实质上涉及共同海损追偿,可从四个要件去把握:①构成共同海损且其费用已分摊;②追偿权利人已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③追偿义务人对共同海损负有法定责任或约定责任;④追偿义务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赔偿之责。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