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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另列明”应对有道
(968 期,2012 年)[2014-04-19]

  在运输环节中,如果货物以“未另列明”的通用条目形式出现,我们首先应清楚地认识到:货物是危险品!

  事故接连而来

  这个夏天,依然事故不断。
  据乌克兰媒体报道,7 月中旬,建造于 2008 年的 6500TEU 船Maersk Kinloss 轮挂靠伊利乔夫斯克港(Iliychevsk)。卸货过程中,发现部分集装箱有明显的爆炸与烧毁迹象,一些集装箱顶部被炸断,四周拱起,货物被毁,邻近的集装箱也遭到损害。调查发现,船上载有氟酸、磷化铝和氧化剂的集装箱,其中部分危险品的积载违反了《国际危规》中的积载要求和隔离指南。
  8 月初,载重量 8 万吨级的集装箱船 Maersk Guantan 轮在盐田港码头 4 号泊位作业时,装有单氰胺的集装箱发生泄漏。有毒气体与空气发生反应,导致集装箱急速膨胀,面临爆炸危险。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周边 300 米处均可闻到刺鼻气味。所幸事故得到了快速有效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然而,两天后,该轮再次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
  该轮上共有两个集装箱装有某贸易公司拟经盐田港运往新加坡的同一物品单氰胺。根据货物的名称和特性,笔者查询了《国际危规》和相关文献,发现该货物在《国际危规》中联合国的编号为2810,且以“未另列明”的名称进行了标示。

  “未另列明”的含义

  事实上,在海运包装危险品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货物在《国际危规》中“正确的运输名称”以“未另列明”通用条目的形式出现。
  那么,什么是《国际危规》中的“未另列明”物质?
  “未另列明”的含义是什么?如何正确判别“未另列明”类货物的性质?对其需要如何运输防护?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具体的正确运输名称,给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特别是对《国际危规》和 IMO 相关出版物缺乏了解的人员,在对相关货物危险特性判别上带来了一定难度。同时,在海事监管方面以及承运人和货主、货运代理人之间,容易就运输货物的性质等引起争议。最为重要的是,一旦形成危险货物错误装载,将给承运船舶和船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首先必须明确,《国际危规》所指的“未另列明”物质,属于危险品类货物的范畴。“未另列明”,顾名思义,就是对没有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列在《国际危规》中的物质的统称。在实际操作中以“未另列明”通用条目名称出现的物质,通常指的是:
  1. 由一种或者多种物质的混合、化合物,具有一种或者多种的危险性质,而国际海事组织(IMO)暂时还没有或还无法对其正确的运输名称进行确切命名的物质。
  2. 对某种无法以单一的名称对其危险特性进行命名的物质,以及对其危险类别进行适当归类的品种。
  3.还没有被及时收入《国际危规》中的新的化工产品和衍生产品,而它们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达到相应的危险品分类标准。

  判定危险类别

  以“未另列明”通用名称出现的物质可以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在《国际危规》中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大都有其产品、品种类的前缀。在《国际危规》中,除了第一类爆炸品和第七类放射性物质外,其余各个类别都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品,以正确的运输名称“未另列明”这个通用条目出现。
  一种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品?归属于哪一类危险品?应该根据货物特性,对照《国际危规》和《经修正的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与标准手册》等相关规则中规定的危险货物分类标准予以界定。
  《国际危规》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3690-92》中,对危险品的分类都有比较明确的标准。因此,我们对“未另明名”的危险品类货物危险类别的判定,必须结合《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必要时对有关物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按照《国际危规》等的各分类标准作出判定。即某物质的理化危险特性达到某一类危险品的分类标准,就将其归到某一类中。危险货物类别一经确认,所有运输条件都必须满足该类别的要求。在分类时首先要考虑危险货物具有或假定具有第 1 类危险货物的爆炸特性。
  例如,品名为硫酸铜和硫酸锌的物质,其试验室检测结果EC50 小于等于 1 毫克/升,就归属为危险品联合国编号 3077,正确的运输名称为“对环境有害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主危险归类第 9 类,副危险归类:对环境有害物质。但是,同样名称的产品,它的理化特性如果没有达到《国际危规》判定为危险品的各项标准,那么它就可以作为普通货物来运输。当然,对具有多种危险特性的物质,还要同时进行细分副危险类别。

  明确运输名称

  为了使所有涉及“未另列明”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对其危险特性有比较明确的了解,必须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并遵循以下规定:
  1.对“未另列明”和其它通用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须按下列各项中描述的技术名称和化学组成来作补充说明:
  (1)除了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扩散、控制的物质外,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的正确的运输名称,须用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加以补充。对于第 1 类爆炸品,用附加的商业名称或军用名称加以说明。技术名称或化学基团名称紧跟在正确运输名称的括号内。像“含有”、“含量”或其他限定词“混合物”、“溶液”等等和技术组成成分百分比也可使用。例如“UN1993 易燃液体、未另列明的(含有二甲苯和苯),3 类危险品,包装类别域”。
  (2)技术名称须是科学技术手册、期刊和教科书中目前使用的公认的化学名称或其他名称。不得使用商业名称。例如,农药仅可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用名称、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的分类《农药危险性分类及分类指南或有效成份物质名称》。
  (3)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如果某种危险货物混合物被划入“未另列明”或通用条目,则要在这些混合物包件上标出不多于两种构成混合物危险性的最重要成份的标记。但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扩散、控制的物质除外。如混合物包件贴有副危险性类别标志,括号中的技术名称之一须是副危险性标志组成成份中的名称。
  (4)如包件内含有海洋污染物,要标明这种海洋污染物经认可的化学名称。
  2.未清洁空包装、散装容器和罐柜:对含有危险货物(除第 7 类外)残余物的空盛装工具(包括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铁路罐车),须将“Empty Uncleaned”或“Residue LastContained”字样,置于正确运输名称之前或之后。
  3.废弃物:如果是运输待处理或待加工处理的废弃危险货物(除放射性废弃物外),则在正确运输名称前须写明“WASTE”字样,除非已包括在正确运输名称内。
  4.加温物质:如果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 100益情况下或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 240益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物的正确运输名称不能表达加温条件(例如使用“MOLTEN”或“ELEVATED TEMPERATURE”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须在单证上紧接正确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热”(HOT)一词。
  5.对环境有害物质:如果承运的物质是对环境有害物质,该货物须标明“MARINE POLLUTANT”。
  6.闪点:如果最低闪点为 60益[以益闭标(c.c)表示]须将其标出。由于存在杂质,闪点可能高于或低于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明的该物质参照温度。对于同样易燃的第 5.2 类有机过氧化物不必标明闪点。

  从申报到积载

  船载“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船申报)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前者由船舶的代理人办理,后者由货运代理人办理。申报的前提是信息完整,并符合海事监管如实申报的要求,即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的条目下的正确的运输名称后,加上符合要求的商品的技术名称做补充。例如,“未另列明”项下硫酸铜正确的运输名称为:“对环境有害物质,固体的,未另列明的,硫酸铜。”
  有关申报的内容大体有托运人地址、收货人地址、装/卸港、船舶与航次信息、分类和识别、包件描述、数量、唛头、托运人签名等,其中有关货物的分类信息包括:正确运输名称(必需的);危险品类别(必需的);联合国编号(必需的);副危险性(如适用);包装类(如适用);对环境有害物资(如适用);闪点(如适用);控制和应急温度(如适用);熏蒸详情(如适用);放射性质的描述(第 7 类必需);爆炸性质的描述(第 1 类必需)。
  同样,“未另列明”的危险品类货物单证上“正确的运输名称”,也要在《国际危规》危险货物一览表相应条目下“正确的运输名称”后加上商品的技术名称做补充。
  危险货物不仅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如受到碰撞、磨擦、热、火、水等外界条件的影响,或两种性质互不相容物质的混装等会引起燃烧爆炸;也可能由于通风不良、积热不散引起物质自行燃烧;也有可能因包装破损引起货物泄漏造成中毒或腐蚀等等。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特别防护,合理积载和隔离是保证安全运输的重要措施。
  对“未另列明”危险品类货物装船和隔离,必须如同其他已有完整“正确的运输名称”危险品类货物的装载、隔离一样,采用“对号入座原则”。同时,按照危险品类货物装船和隔离的一般原则进行。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 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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