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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还是侵权?货代纠纷应正确选择诉因
(976 期,2012 年)[2014-04-21]

  由货运代理事项引起的财产损害,当事人既可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也可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案例:仓库失火致货损 货代与仓库谁来赔?

  2010 年 10 月,某贸易公司委托某货代公司代理出运一批节日饰品到德国汉堡,货物具体为复活节蛋和复活节绒鸡。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后,联系经营仓储业务的某仓储公司,将贸易公司的出口货物堆存于其仓库,仓储公司开具的进仓单上记载客户名为货代公司。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与出境货物通关单上记载,该批货物共申报出口 249 箱,申报总值为 27956.32美元。货物于 2010 年 11 月 21 日装船出运,涉案提单与报关单记载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 205 箱。
  12 月 6 日,该仓库发生火灾,大部分建筑及货物损毁。根据当地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为可燃物多。仓库租赁合同记载,火灾发生该仓库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为某仓储公司。仓储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仓储服务。另据仓储公司当庭陈述,该仓库是临时堆放点,不具备正规仓库的各项安全功能。12 月 8 日,贸易公司发送提货传真给货代公司,称有 21 箱货物由于质量问题未能装入集装箱,将于12 月 9 日提回。
  贸易公司诉称,因仓储公司经营的仓库失火导致其货物损失,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的行为对贸易公司已构成侵权,故以财产损害赔偿侵权之诉作为诉由,要求两者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 20 万元。
  货代公司辩称,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其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对贸易公司的侵权。
  仓储公司辩称,根据进仓单上显示的客户名称,其是受货代公司的委托保管货物,与贸易公司没有形成任何仓储关系,故不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责任。

  断案:未能举证存在过错 货代公司不担责任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是否应向贸易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是贸易公司的货物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与货代公司系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代公司受贸易公司委托,进行订舱、报关、装箱等业务。为完成委托事项,货代公司联系经营仓储业务的仓储公司安排仓储事宜。贸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货代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贸易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
  火灾发生时仓储公司系涉案仓库的经营人,本应负有确保仓库消防安全的义务,但其却将货物堆放于安全功能不完备的临时仓库,导致贸易公司的货物因仓库失火而损毁,其对贸易公司已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涉案出口货物明细表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该批出口货物申报数量为 249 箱,而根据涉案提单和报关单,实际出运货物数量为 205箱,且火灾发生后贸易公司又发送提货传真提回 21 箱货物,故可以据此推定损毁货物数量为 23箱。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损毁货物的具体种类和价值,故法院认为以通关单上所载 249箱货物总价值 27956.32 美元计算,计每箱 112.27 美元作为平均单价较为合理,依此计算损毁的23 箱货物价值应为 2582.21 美元。
  综上,法院判决仓储公司向贸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2582.21美元,货代公司不向贸易公司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析案:违约与侵权大不同 选择诉因需综合考虑

  本案财产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事项引起,贸易公司起诉时是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而后在庭审时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转而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对于同一货代事项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因将导致案件审理在法律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各方面产生区别,并进而影响最终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竞合与当事人的诉因选择
  民事责任的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请求。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竞合即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诸多区别,比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方式等。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即对两种责任的竞合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并明确了当事人可选择合同或侵权两种不同诉因主张自己的权利。
  就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损害而言,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也可以选择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但不同的选择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对此当事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选择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作为诉因
  本案中,贸易公司最初选择以货运代理合同作为诉因,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择以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当事人就要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法院就要按照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关于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一般的合同违约,只需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认定违约责任成立。具体到货运代理合同,2012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故对于货运代理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同一般合同有所区别,违约行为和过错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首先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本案中,如果贸易公司不能证明其与仓储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无从证明仓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货代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对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可推定被告存在过错;相反地,被告对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证明己方没有过错,则法院就将认定被告对违约行为存在过错。
  关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两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如《货代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就对货运代理人与未进行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人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此即法定的连带责任。本案中,贸易公司若以合同纠纷作为诉因,则其或需证明存在法定连带责任的情形,或需证明存在约定连带责任的合同,但本案贸易公司要证明这两点均存在很大难度,故最终变更了诉因选择。
  选择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
  本案中,贸易公司最终是以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作为诉因,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法院也要按照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关于构成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所以,从构成要件上看,侵权责任的成立比违约责任的成立更为严格。虽然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对于货运代理事项处理中发生的侵权则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货运代理纠纷中,虽然违约责任也要求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但由于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导致对于同样需要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在双方的举证要求上存在很大区别。以侵权作为诉因,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四个要件,包括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本案中,贸易公司正是由于未能证明货代公司在处理货代事项中存在过错,故法院认定货代公司的侵权责任并不成立。
  关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承担上也存在很大区别,相对而言连带责任在侵权纠纷的认定中更为常见,且均属于法定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侵权责任的成立,既要求有共同的侵权行为,还要求有共同的过错。本案中,贸易公司虽要求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其未能证明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以及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故法院对连带责任诉请未予支持。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方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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