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6月16日,为规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从7月1日起对沿海港口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实施如下管理,具体规定包括:
一、沿海港口按预留水工结构等级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水工结构预留等级确定。需要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口经营人应按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行。
二、按照2006年以来国家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行建设且经竣工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行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力核查的有水工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行靠泊。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周欣)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