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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至八大港口
(1068 期,2014 年)[2014-08-19]

  本刊讯 8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自9月1日起,从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等八大港口启运报关出口,且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通知明确,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运输企业应在启运地与离境地之间设有直航航线;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且三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运输工具应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
  此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是纳税信用级别被税务机关评价为B级及以上,并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同时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
  这意味着以后从这八个启运港发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货物, 只要经过确认离开启运港就算出口, 可以办理退税。这极大地方便了出口企业, 缩短其运输周期, 节省资金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这八个启运地口岸中有7个覆盖长江中下游省市,且都在长江经济带的沿线省份。可以预见,启运港退税政策将进一步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通过专业化、规模化的港区建设,促进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与周边航运中心的联动发展。(新华)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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