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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辨认附属公司和成员公司
(1070 期,2014 年)[2014-09-11]

  在美国航线服务合同的洽谈过程中,船公司及其代理的一些业务人员,通常在签约方为托运人协会时,将成员名单上所列的公司与附属公司相混淆。如何区别附属公司与成员公司,一直是困扰一些业务人员和揽货人员的问题。

  与签约方资产关系不同

  2004年,FMC在对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的管理规定中,首次对附属公司做出定义,附属公司是被共同拥有或控制的两个或更多的实体,即通过共同的股份拥有或是共同的董事或管理层人员,而在这些实体之间存在母公司与附属公司的关系,或是使这些实体相互联带、相互共同控制或另外相互关联。随后,我们对服务合同的范本做了修改,改用了FMC对附属公司的这一定义。换言之,列入服务合同的附属公司可以是签约方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兄弟公司。
  根据美国《航运法》的定义,托运人协会是指由一些托运人组成的协会,该协会以非赢利的方式为成员公司拼装或分拨货载,以得到铁路、公路的整车费率或其他的货量费率或服务合同。
  由此可见,托运人协会与成员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系。在与船公司洽谈和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协会倚仗成员公司的总体货量,往往能够拿到非常优惠的费率,而这一费率是单个成员公司无法得到的。作为一个非赢利的机构,托运人协会能够得以运转,主要依赖成员公司所缴纳的会费。据了解,托运人协会的会费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固定方式,即每年按照固定数额缴纳;另一种是按照通过协会所签订服务合同出运的货量,即按照每出运一个FEU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

  使用合同的要求不同

  在服务合同洽谈和签订的过程中,为避免卷入签约方的违法行为中,船公司在使用自己的合同范本时,应要求签约方提供附属公司确认函,说明签约方与附属公司之间存在FMC管理规定定义中的资产拥有或控制关系,并据此将这些附属公司列入合同之中。船公司还应要求将该确认函打印在印有签约方名称的信纸上,注明日期,并由具有相应职务的人员签署。此外,在确认函中,需列明每一附属公司的完整法定名称、营业地址以及托运人身份等。
  此外,如果客户要求使用自己的服务合同范本来签合同,则无需另外再提供附属公司确认函。但是,船公司应主动要求客户在合同中将附属公司的营业地址补列进去,若客户不愿意,则应坚持要求其出具证明,说明“如FMC要求提供附属公司营业地址等方面的信息,保证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以避免FMC要求船公司提供这些地址信息时,出现客户不予配合,船公司无法满足FMC要求,进而可能被处罚的情况。
  船公司与托运人协会签订服务合同时,如果协会允许其全部成员使用合同出运货物,则应要求协会提供完整的成员公司名单,包括完整的法定名称、营业地址和托运人身份,并在合同中说明协会的全体成员公司均可使用该服务合同出运货物。在此情况下,成员公司名单无需向FMC报备。
  如果只有部分成员公司可以使用服务合同,则需在服务合同中列出使用合同出运货物的成员公司的完整法定名称、营业地址和托运人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在FMC关于服务合同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要求托运人协会向船公司提供成员公司名单的内容。对此,FMC驻纽约地区的代表表示,管理规定中是对向FMC报备的服务合同内容的要求,即只有部份成员公司可以使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列明,若全体成员公司都可以使用合同出运货物,则无需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但船公司必须索要一份完整的成员公司名单,作为合同记录予以保存。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曾试图钻这一空子。一家船公司在美国的揽货人员,欲与一家货运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但因美国《航运法》中的托运人定义未将货运代理人列入,故货运代理人不能作为服务合同的签约方。为签下这份合同,这位揽货人员给货运代理人出主意,让其宣称自己是托运人协会。而且,这家船公司当时尚未建立服务合同的审核制度,没有向签约方索要成员公司名单。因此,当这份合同被FMC查到后,该船公司因这一有意的违法行为而被处罚。

  托运人应为货主或无船承运人

  在航运业还存在一种现象,托运人协会某一成员公司的附属公司,欲使用该合同出运货物。对此,FMC的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相关的内容和要求。根据美国的工作环境,只要是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的就可以做,故而理论上,该成员公司的附属公司可以列在成员公司名单中,同时注明其为这一成员公司的附属公司即可。但这一服务合同为托运人协会所签,该成员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方,与船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故船公司可不要求该成员公司提供附属公司确认函,若真出现问题,责任将由出面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协会承担。
  对此,FMC的官员回应称,在正常情况下,列入合同的附属公司的托运人身份及托运人协会名单上所列成员公司的托运人身份,应为货主或无船承运人。但在实际工作中,曾有托运人协会个别成员公司的托运人身份为货运代理人。对此,美国《航运法》的托运人定义中没有将货运代理人列入,故货运代理人不得使用服务合同出运货物。因此,凡是遇到这种情况,应要求托运人协会将货运代理人从名单中删除。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只要合同中所列入的附属公司或是托运人协会名单上的成员公司的托运人身份为无船承运人,船公司就应当确认这一无船承运人已经按照美国《航运法》的要求,公布自己的运价本,并向FMC提供了保证金。具体做法是,要求该无船承运人提供其运价本首页复印件或向FMC放置保证金证明的复印件;如有无船承运人使用美国境内的地址,则应同时要求其提供FMC发给该公司的无船承运人证书复印件后。此后,方可允许其列入合同之中或列入托运人协会的成员公司名单之中。
  船公司可要求揽货人让托运人协会提供与成员公司具有资产控制关系的证明,但协会与成员公司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资产控制关系,这样的证明自然不会出现。以此促使揽货人员记住附属公司与协会成员公司之间的不同,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作者系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专家组成员,曾长期从事美国航线服务合同的审核工作)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及航贸网

作者:张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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