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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十月起扩大至全国
(1072 期,2014 年)[2014-09-29]

  本刊讯 9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及5年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等,但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后,海关则依融资租赁方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此外,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闻欣)

来源: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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