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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停靠香港须使用洁净燃料
(1098 期,2015 年)[2015-04-01]

  本刊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发布消息称,特区政府3月13日刊登《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以下简称“《规例》”),如获立法会通过,新规将从2015年7月1日起生效。
  该《规例》旨在要求在香港区域内经营的远洋船舶,在香港停泊时必须使用清洁燃油,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环境保护署认可的其他燃料。《规例》明确要求,除在停泊期间的首小时及最后1小时外,远洋船只在香港停泊时不得使用不合规格的燃料。船长和船东都必须记录转用燃料的日期和时间,并保存有关记录3年。
  据悉,实施《规例》可减少香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有助于改善香港的空气质量,切实降低健康风险。

来源:中国航贸网(www.sn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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